河北省地籍测绘管理办法

河北省地籍测绘管理办法
  

[题注] (2002年12月18日河北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地籍测绘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2号

2002年12月18日

  第一条 为规范地籍测绘行为,保障地籍测绘成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河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地籍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籍测绘,是指测定、表述地籍要素和相关地形要素的空间位置及其相关属性,以及对相应的成果、数据、信息进行处理、管理、维护和提供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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