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题注] (2006年12月21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3号

2007年4月27日

  第一条 为规范热力价格行为,保护热力生产、热力经营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热力价格以及热费的收取和交纳,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热力价格的管理工作。
  热力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 制定和调整热力价格应当遵循科学界定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兼顾承受能力,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 热力价格包括热力出厂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