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剩余种子交易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民剩余种子交易管理办法
  

[题注] (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剩余种子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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