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题注] (2000年6月6日河北省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第5号

2000年10月20日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的非农业户口居民。
  对家庭成员在一起生活(不含农业户口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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