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题注]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9月27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的审查监督,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和对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监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应当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
  预算的审查监督,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预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及其决议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规章和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的审查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进行预算的审查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或者有关工作机构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或者经授权进行预算的审查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预算审查监督中的重大问题举行听证会;可以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预算工作进行评议;可以就重大问题依法提出质询或者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也可以责成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机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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