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3日公布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邮政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落实纾困惠企政策、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决定》等四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1997年9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保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造成的错案和执法过错,依照本条例追究责任。
第三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做出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
第四条 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执法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活动,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严格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和减少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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