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题注] (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2005年5月27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对在测绘工作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和测绘基础设施维护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对基础测绘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有关部门基础测绘项目需求编制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及复测;
  (二)属于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一比五千、一比一万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相应尺度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
  (三)全省性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四)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五)全省性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编制;
  (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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