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

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
  

[题注] (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6日公布, 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章 经济信息产品的产权
  第四章 经济信息商品交易
  第五章 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合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促进信息市场发育和完善,实现经济信息商品化、社会化,充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保护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书面资料、磁带、磁盘、胶片、光盘、样品等物理介质为载体而提供的经济信息统称经济信息产品。
  凡由服务人员借助或不借助信息技术设施直接向用户提供经济信息,或者向用户提供信息技术条件由用户自行获取经济信息的统称经济信息服务。
  进入经济信息市场的经济信息产品和经济信息服务统称经济信息商品。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经济信息是指用于出售或者有偿提供的为经济活动服务的信息;经济信息市场是指经济信息商品的交换关系及交换场所的总和。

  第四条 经济信息市场的经营范围包括:商品信息、经济协作信息、技术信息、新产品信息、自然资源信息、金融信息、劳务信息、人才信息、房地产信息和国家许可经营的为经济活动服务的信息,以及信息咨询与信息系统、用户软件的开发和售后服务等。

  第五条 国家对经济信息市场实行积极扶植、正确引导、方便经营、依法管理的原则。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信息商品交易及其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信息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经济信息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信息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经济信息市场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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