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开工管理, 合理控制建设施工规模,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和室内外装饰、房屋修缮工程的开工,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区、县建委)主管建设工程开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或更新改造计划的工程;
  二、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工作(城市道路等线状市政工程和城市开发区的建设用地拆迁能够保证施工进度需要)已经完成;建设用地实现了“三通一平”(即通上水和下水、通电力、通施工道路,并平整了施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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