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企业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8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承发包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承发包企业,是指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建设工程包括该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现场三通一平(即水通、电力通、道路通和平整场地)、材料设备订货、建筑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总承发包或部分承发包经营的公司(以下简称承发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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