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方式加强综合开发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方式加强综合开发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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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京政发[2018]7号),此文件已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方式加强综合开发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京政发[1987]84号

1987年7月7日

在中共中央书记处对首都建设方针的四项指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重要批复的指引下,近年来,本市在改革城市建设方式,逐步推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方面,取得了初步进展。实践表明,城市建设实行综合开发,有利于成街连片地改造旧城、建设新区,克服分散建设的弊端,全面实现规划要求;有利于集中有限的城市建设资金,合理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使建成区成为配套完善、功能齐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有利于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式组织城市建设,提高建设速度和投资效益;有利于推行建筑产品商品化,促进建筑业的发展。
但是,由于分散投资、条块分割的建设体制的制约,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规模还比较小。城市建设中长期存在的城市规划落后于城市建设、城市建设投资比例不合理、城市基础设施欠账严重、旧城改造进展缓慢、城市功能不配套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转变。综合开发事业本身也还存在着开发计划同城市建设的规划、计划脱节,组织领导不够有力,缺乏统一的政策和法规,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不够协调等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重要批复中关于要"积极改革城市建设的管理体制,解决条块分割、分散建设、计划同规划脱节等问题"和"要坚决地、有步骤地实行由北京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的体制"的指示精神,解决目前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和管理体制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本市规划市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应以综合开发方式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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