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题注] (2001年11月26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场所用字管理,维护国家文字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使用汉字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社会公众活动的处所,包括学校、医院、街道、游览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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