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14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 根据《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文化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文物建筑修缮工程(以下简称修缮工程),均按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物建筑,是指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含暂保单位,下同)的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壁画、造像、古碑、石刻等文物的修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文物建筑的修缮, 应遵守不改变原状和谁使用谁负责维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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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14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管理, 根据《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文化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文物建筑修缮工程(以下简称修缮工程),均按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物建筑,是指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含暂保单位,下同)的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壁画、造像、古碑、石刻等文物的修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文物建筑的修缮, 应遵守不改变原状和谁使用谁负责维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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