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11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维修防火、灭火和火灾应急的各种设备、装备、器材或材料(以下统称消防产品)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消防局负责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有关的业务,须接受市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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