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办法的补充规定

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办法的补充规定
  

[题注]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中涉及劳动工作的政府规章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为保证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及时收缴,现对《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与市劳动服务公司签订缴纳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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