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旅游区的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旅游区(包括风景名胜区、公园、旅游点,下同)从事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营业执照,农民出售农副土特产品,须持有临时营业执照,并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在指定地点经营。
二、在旅游区从事经营业务,须遵守下列规定∶
1、亮挂营业执照,佩带营业证章;
2、明码标价,出售工艺美术品和工业品(小商品除外),须附具发货票或在商品上标印销售单位或个人印记;
3、技术人员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技术考试合格;
4、不准流动经营,不准尾随围堵游人兜售商品,不准强买强卖;
5、非经批准,不得买卖国家限制经营的文物、金银等商品;
6、禁止倒换倒卖外币、外汇券、侨汇券;
7、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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