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京政发[2018]7号),此文件已失效。
北京市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京政发[1985]139号
1985年9月27日
第一条 为正确实施《北京市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使用中的计量标准器超过周期不送检,对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令其停用并送检;不送检仍继续使用的,除予以查封外,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经检定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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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京政发[2018]7号),此文件已失效。
北京市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处罚实施细则
京政发[1985]139号
1985年9月27日
第一条 为正确实施《北京市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使用中的计量标准器超过周期不送检,对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令其停用并送检;不送检仍继续使用的,除予以查封外,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经检定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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