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执行职权暂行规定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执行职权暂行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政发[1997]4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正确、全面地执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实现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
本规定所称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是指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总队(以下简称监察总队)、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或主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其他机关,下同)所属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和乡镇、街道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所(以下简称监察所)。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专业执法队伍,其职权是:
  一、检查监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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