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革命委员会转发市水利气象局《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转发市水利气象局《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京政发[2018]7号),此文件已失效。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转发市水利气象局《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革发[1974]17号

1974年3月1日

  一、城市河湖管理,要充分发动群众管好水利设施,确保首都防汛安全,保护水源水质,保持河湖整洁,为首都工农业生产和城市人民生活用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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