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
  

[题注]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将本文废止)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为维护本市房屋买卖的正常秩序,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公有房屋、私有房屋的买卖,除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本规定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的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的交换、以房屋作价投资、以自有房屋作价与他人合作扩建、改建房屋等。

  三、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买卖管理的主管机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买卖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设立房地产交易所,负责房屋买卖的审查和登记过户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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