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11)》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1999年11月02日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的建设,包括:
(一)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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