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办法
  

[题注] (1996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6年6月20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 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测绘条例》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国家对测绘任务登记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本市测绘任务登记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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