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修订)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修订)
  

[题注] (根据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第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 要符合本规定附发的《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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