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
  

[题注] (2005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2006年1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标语宣传品的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和城市环境的整洁、优美,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道路、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标语宣传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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