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88年3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专利管理局发布, 2001年11月26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专利实施,推动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管理。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为有偿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市归口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专利管理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专利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允许指定单位实施重要发明创造专利时,应协调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双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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