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

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2004年修订)
  

[题注] (1986年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7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文化局发布,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保障影剧院、礼堂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影剧院、礼堂(包括排演场、俱乐部、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下同),均适用本规定。
影剧院、礼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影剧院、礼堂的经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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