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审批、登记、年度注册管理办法(1996年修订)

北京市养犬审批、登记、年度注册管理办法(1996年修订)
  

[题注] (1995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6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限养区居民饲养小型观赏犬申请登记程序:
  (一)申请养犬人持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养犬登记表》。
  (二)公安派出所收到《申请养犬登记表》7 日内,征求居民( 家属) 委员会的意见, 报公安分、县局审核批准, 公安分、县局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准养或者不准养犬的决定。
  (三)公安分、县局批准养犬的, 由公安派出所向申请养犬人发放《购犬许可证》。申请养犬人持《购犬许可证》购犬或者接受赠犬。
  (四)申请养犬人购犬或者接受赠犬后, 携犬到畜牧兽医机构, 由畜牧兽医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对经检查合格的, 由畜牧兽医机构向申请养犬人发放《犬类免疫证》。
  (五)申请养犬人持《犬类免疫证》、购犬发票或者接受赠犬的公证书、犬的彩色照片,携犬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审验;审验合格后,交纳登记费,办理犬类伤害他人责任保险,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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