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题注] (1991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4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11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 以下简称停车场、停车库) 的防火安全管理,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机动车和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 均须执行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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