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件物品寄存业管理规定(1997年修订)

北京市小件物品寄存业管理规定(1997年修订)
  

[题注] (1989年9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11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14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小件物品寄存业管理规定(1997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小件物品寄存业管理, 保障公民财物安全,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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