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电影、电视、广播节目摄制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电影、电视和广播节目摄制演播的摄影棚、录音棚、录像室、演播室以及外景拍摄等摄制场所(以下统称摄制场所),均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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