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修正)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修正)
  

[题注]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文日期:2004年6月1日 生效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1988年3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办发

  19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为加强对水域游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游人乘船安全,作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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