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若干规定

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若干规定
  

[题注] (1987年5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为维护医院秩序,保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
一、凡到医院(包括诊所等各类医疗服务机构,下同)就诊的人员及其陪同(住)、探视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医院安静、清洁,不准喧哗打闹,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乱倒废弃物等。门(急)诊室和病房内禁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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