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贸市场市场管理员管理办法

北京市集贸市场市场管理员管理办法
  

[题注] (1995年5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6月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2001年11月26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集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市场管理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的市场管理员,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场管理员,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聘用,从事集贸市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场管理员的编制与招用计划由市人事局、市编办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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