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若干规定
  

[题注] (1994年10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1月3日北京市物价局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护公平价格竞争,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和提供经营性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物价管理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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