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2年12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2月15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集邮品市场的管理,维护集邮爱好者合法权益,制止非法交易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邮品市场管理。
本办法所称"集邮品"是指邮票、邮封、明信片、邮简、邮折和其他集邮品。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集邮品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开办集邮品市场,须由开办单位申请,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核发市场开办许可证后,方可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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