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2年5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7月1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 2001年11月26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促进国有资产合理使用,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占用国有资产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 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工作, 并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市、区、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委托, 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和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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