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检查机构价格监督检查处理权限的规定(1991年修订)

北京市物价检查机构价格监督检查处理权限的规定(1991年修订)
  

[题注] (1990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1年6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修改1991年7月20日北京市物价局发布, 2001年11月26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北京市物价检查机构价格监督检查处理权限的规定(1991年修订)

京价[检]字[1991]第323号

1991年7月20日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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