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一)市电力工业局系统以外的电工作业;
(二)锅炉司炉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三)起重机械作业;
(四)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
(五)金属无损检测作业;
(六)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七)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
前款所列各类特种作业的具体范围, 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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