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节约用水措施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节约用水措施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题注] (1990年4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5月15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 2001年11月26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积累节约用水措施建设资金, 并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加快节约用水设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设立节约用水措施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 基金从每年的节约用水措施补助费、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和其他各项节约用水管理经费中提取, 具体数额由市计划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共同确定。
基金使用单位偿还的基金本金和支付的基金占用金、基金超期占用金,全部纳入基金。

  第四条 基金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统一管理, 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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