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89年9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10月5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发布, 2001年11月26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下水资源的养蓄和保护, 控制地下水资源的超量开采,根据《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的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使用自备井水的(包括开凿新自备井)或经批准增加自备井水用量的,以及超计划使用自备井水的,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以下简称养蓄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