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87年11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公用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发布, 2001年11月26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为加强对冷却塔的使用管理,促进节约用水,防止对环境的噪声污染,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冷却塔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冷却塔使用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冷却塔的性能,应符合本规定附表所列技术指标(见附表一、二)和所在地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见附表三)。
三、安装或更新冷却塔,须提交冷却塔的说明书、技术设计参数、技术鉴定证明及安装冷却塔位置平面图(注明冷却塔与住宅、办公室、病房、教室、幼儿园等建筑物的最近距离)等资料,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报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批准。安装或更新水量在200吨/小时以上的冷却塔,须报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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