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题注] (1999年7月13日发布的《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蔬菜生产基地的开发建设,保障蔬菜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因国家建设或乡(镇)村建设,经依法批准征用或使用本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菜地基金)。

  第三条 本市郊区菜地包括下列耕地:
(一)常年种植蔬菜的所有耕地。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基本菜地保护区内的全部耕地。
(三)与其他农作物轮作,三年内种植过蔬菜的耕地。
菜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生产主管部门确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条 菜地基金缴纳标准:
(一)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征用近郊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下同)和大兴县南郊农场菜地的,每亩缴纳三万元;征用门头沟区和其他远郊县菜地的,每亩缴纳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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