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2005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2005年11月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工作、居住、生育等为目的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本市以及本市外出已婚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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