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北京市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关于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暂行规定》等19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1995年10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财政列支的国家赔偿费用,适用《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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