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2年7月18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2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
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技术交易,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以及其他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一切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技术信息,均可以进行交易,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和专业范围的限制。
技术交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技术市场环境。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
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外经贸、财政、税务、物价、统计、审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在财政、税收等方面扶持技术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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