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8月3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4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1996年7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节约用地,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区、县民政局负责本区、县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城市规划、房屋土地、卫生、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殡葬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对殡葬行业实行统一管理。
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方针。
第二章 丧葬管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边远山区为土葬改革区以外,其他地区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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