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

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
  

[题注] (2001年5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将本文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小公共汽车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正常营运秩序,保障乘客、经济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公共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乘客和小公共汽车管理者,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小公共汽车是指按照固定线路行驶,7座以上、20座以下的营运性客车。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小公共汽车的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公共交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交办)负责本市小公共汽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可以委托远郊区、县小公共汽车管理机构对本区、县范围内的小公共汽车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税务、物价、劳动、卫生、公安、公安交通等管理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小公共汽车进行管理。

  第四条 小公共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组成部分,是大型公共汽车在线路、运力、档次上的补充。小公共汽车营运应当统一管理、按需适量、方便群众。

  第五条 本市小公共汽车采用固定站点上、下车和非固定站点上、下车相结合的服务方式。

  第二章 营运线路和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 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的发展计划,应当根据北京城市规划和社会需求,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审定。

  第七条 本市对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推行有偿使用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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