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2004年12月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第六条第三项“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以及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修改为:“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二、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以及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修改为:“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准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三、第十七条第一款“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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