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1996年12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3年4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进行第二次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修正案》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3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2003年修订)
2003年4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级预算、市级决算和市级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市总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总预算草案及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级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总预算和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变更;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审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高速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的有关工作。
财经委员会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必须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预算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