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

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 ([97]汇管函字第25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对目前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作出如下限定:

  一、信托投资公司可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
  以外汇信托、外汇代理、外汇投资业务为主,兼营外汇借款;外汇放款;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理买卖外币有价证券;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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